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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云锋与姚雪峰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锋,姚雪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229号原告:马云锋,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彭方涛,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姚雪峰,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马云锋与被告姚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5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西安市××区××街办××西万科城第22幢1单元29层12901号房屋及车位,总价款2300000元,定金200000元。2017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西安市××区××街办××西万科城第22幢1单元29层12901号房屋,总价款2300000元。原告分四次向被告付款,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付定金200000元;房产证办至卖方名下时支付400000元;原告代被告向银行全额偿还按揭还款,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时支付剩余尾款;被告应于2017年1月15日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取得房产证2日内必须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定金及房款共计2280000元。被告也于2017年7月21日取得房产证,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其所有位于西安市××区××街办××西万科城第22幢1单元29层12901号房(房产证号码:陕(20**)长安区不动产权第1243532号)和地下车位(F1437号)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权属转移,属于专属管辖范围,而争议房屋位于西安市××区××街办××西万科城第22幢1单元29层12901号,属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