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晓磊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270号原告:张晓磊,女,汉族,1982年11月2日生,无业,住前郭县。被告:于杨伟,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住前郭县。原、被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26日被告因春耕种地购买化肥在原告处借款3.6万元,约定2015年2月1日还款,并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7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岚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