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玉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366号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安定东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88216757W。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迎春,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玉珍,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隆县,。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