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114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良,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曾系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道气客户服务分公司南山营业中心安全检查员。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钟洪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良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良及其辩护人钟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底,深圳市华强北在线商务有限公司(位于本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09栋)改建工作到了燃气管道铺设阶段,时任深圳市华强北在线商务有限公司的经理杨某1拨打了深圳市燃气公司的电话,要求深圳市燃气公司派员到本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09栋商议铺设燃气管道事宜。被告人陈良当时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道气客户服务分公司南山营业中心的安全检查员,其得到这个消息后,就主动找到杨某1商议铺设燃气管道事宜,谎称是负责金地片区铺设燃气管道的负责人,并出示深圳市燃气公司的证件,杨某1遂与其商讨燃气管道的铺设方案。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陈良伪造了一份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管道气客户服务分公司的合同,与深圳市华强北在线商务有限公司的代表杨某1签订了《燃气管道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98000元。签订合同后,被告人陈良私自找了一家燃气工程公司进行燃气管道铺设安装工程。工程施工队先在本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09栋附近找到了深圳市燃气集团公司的燃气管道地面标示桩,然后开挖地面找到燃气管道,再用该工程公司的管道接入深圳市燃气集团公司的燃气管道,这样就完成了破坏并私接深圳市燃气集团公司燃气管道的非法工程,接着将燃气用管道引入金地工业区109栋的房间,完成了私接燃气的工程,最后交付给深圳市华强北在线商务有限公司使用。被告人陈良收取了工程费用共计人民币98000元。2014年中,被告人陈良以现金方式向深圳市华强北在线商务有限公司收取了人民币7000元的燃气费用,并未上交至深圳市燃气集团公司。2017年1月23日,深圳市华强北商城有限公司的住户申报燃气故障,深圳市燃气集团工作人员发现该地址并未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经深圳市燃气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到金地工业区109栋7楼查看燃气管道,发现该栋楼的燃气管道属于私自接驳的管道燃气,并当场发现受被告人陈良指派来拆除私自安装的燃气表的男子侯某1,遂报警处理。2017年2月21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机场将被告人陈良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良的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良称其为赚取差价,私自接了109栋工程并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方粤安公司施工,以为粤安公司会与燃气公司接洽;其不了解地下部分的施工且没有监管到位,因而疏漏了开挖等申请材料和全方位的安全测试;行业普遍做法是客户先用气再开户补交费用,其收取了燃气费7000元,但其在完工后找公司的资料员申请开户未能成功,后来忘记将钱交给公司。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陈良是燃气集团的安检员,曾担任过改管员等职位,其通过燃气集团的报装电话接单系接受指派进行燃气安装,施工单位粤安工程公司具有燃气施工资质,使用的是与燃气集团指定的同样的符合安全规范的材料,其提供109栋业主的资料给了燃气公司李姐共九千元开户费,由于李姐等原因未能开户成功,陈良的目的只是想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差价,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2、被告人陈良为了安全考虑选用了燃气集团指定的公司为金地工业区109栋施工和拆表,不属于破坏性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不符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客观要件;3、陈良在侦查阶段没有完全认罪,但其供述是属实的;4、陈良将收到的大部分钱支付给安装公司用于工程,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和动机,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其有收取燃气费7000元的行为,其只是代收燃气费,因未能开户成功而未上交燃气费,没有鉴定结论证明陈良在合同中使用了假章,不构成诈骗罪;5、即使认定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诈骗罪,由于行为竞合,根据刑法相关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综上,请求法庭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底,深圳市华强北在线商务有限公司(位于本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09栋)改建工作进入燃气管道铺设阶段,时任深圳市华强北在线商务有限公司的经理杨某1拨打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集团)电话要求派员到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09栋商议铺设燃气管道事宜。被告人陈良(时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道气客户服务分公司南山营业中心安全检查员)得知该消息后主动找到杨某1,谎称是金地片区铺设燃气管道的负责人并出示深圳燃气集团的证件,杨某1受骗与之商讨燃气管道铺设方案。2013年12月4日,陈良伪造并与杨某1签订了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管道气客户服务分公司的《燃气管道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98000元。后陈良私自找了一工程施工队承接铺设安装燃气管道的工程。工程施工队在金地工业区109栋附近找到深圳燃气集团的燃气管道地面标示桩后,开挖地面找到深圳燃气集团中压燃气管道并在管道之上打孔,再接入施工队的燃气用管道,完成了破坏并私接深圳燃气集团燃气管道的非法工程,再将燃气用管道引入金地工业区109栋的房间,完成私接燃气工程,最终交付给深圳市华强北在线商务有限公司使用。被告人陈良收取了工程费用共计人民币98000元。2014年中,被告人陈良以现金方式向深圳市华强北在线商务有限公司收取了燃气费人民币7000元,其未将该款上交深圳燃气集团,而是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17年1月23日,深圳市华强北在线商务有限公司住户申报燃气故障,深圳燃气集团工作人员发现该地址未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随后到金地工业区109栋7楼查看燃气管道时,发现该楼的燃气管道属于私自接驳的管道燃气并当场发现受陈良指派拆除私自安装的燃气表的男子侯某1,遂报警处理。2017年2月21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机场将陈良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涉案燃气表;2、被告人陈良的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扣押笔录、危害评估报告、《燃气管道工程安装合同》、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欧某伦、孟某1、侯某1、宋某、杨某1、蒋某、谢某1、宾某、谭某1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5、被告人陈良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良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危害结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控辩庭审焦点,本院认为,第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具体危险犯,只要被告人明知是易燃易爆设备而予以破坏并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犯罪即告成立。司法解释规定的“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涉案燃气管道作为投入使用当中的燃气供应专用压力管道,属用于天然气储存、运输的易燃易爆设备,非经合格单位经正规程序并施以合格的操作方式、材料,极易导致燃爆、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将严重危及广大不特定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经查,首先,在客观上,被告人陈良未经有关深圳燃气集团许可、未履行强制性监理等手续,通过私自雇请他人开挖、切割、安装燃气管道的方式实际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燃气设备,其既无燃气管道及设备的合同证明,未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燃气工程材料的专业要求,存在设备材料失效风险;又未按照燃气工程建设要求实施强度、气密性等压力试验并组织验收,存在燃气泄露、爆炸等安全隐患,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次,在主观上,被告人陈良虽没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目的和动机,但目的和动机并非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陈良作为深圳燃气集团的工作人员,明知私自违规操作切割、接驳、开通燃气管道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仍为之,具备该罪所要求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综上,被告人陈良的行为完备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具备成立犯罪所要求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被控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本罪的意见,不予采纳。第二,被告人陈良归案后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罪行并能相互印证,辩护人认为不是诈骗的意见,不予采纳。第三,被告人私自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燃气管道施工的行为与其骗取财物的行为之间,既不存在同一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想象竞合关系,也不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牵连关系,实为两个不同犯意支配下的不同犯罪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辩护人认为属竞合关系、应以一罪论处的意见,不予采纳。第四,被告人陈良当庭能基本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良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超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华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