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厚福、黄金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厚福,黄金钟,章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28号申请人执行人:吴厚福,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黄金钟,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章月仙,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0,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5,900元,承担执行费11,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房产、土地、银行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5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雨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