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与王保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王保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3045号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地址:新疆新源县环城东路098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坤玉,该公司客服中心主任。被告:王保林,男,现年45岁,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保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冯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