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5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服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姜延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威威,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耿晋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