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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唐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169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奕,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韶关市浈江区,暂住韶关市武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奕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早上,被害人潘某1在被告人唐奕住所帮其按摩推乳时,唐奕谎称要借用其手机浏览蚂蚁花呗功能,再谎称可为潘某1下载广发APP后查询广发信用卡积分,从而获取了潘某1本人及其老公刘某的身份证号码信息,并且在潘某1解锁手机输入密码时记住其开机密码(潘某1的手机开机密码与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一致),最终导致潘某1所使用的手机支付宝账号152××××3606(潘某1老公刘某所有)在潘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唐奕盗用并向手机支付宝旗下的招联消费金融申请到贷款4400元,然后唐奕再将贷款金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到其使用的手机支付宝账户Mim×××@qq.com。同日,被告人唐奕将4400元人民币分两笔转账提取,一笔是600元人民币,转账至绑定曾某手机支付宝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卡号尾数0713),用于偿还唐奕办理的优分期贷款款项539.98元,另一笔是3800元人民币,转账至唐奕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尾数1572)。被盗本金加利息一共是:本金4400元,分期12个月还钱,每个月67.3元利息,共计5207.6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唐奕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辩称:支付密码是潘某1自己用指纹输入的,下载广发APP是她用来进行信用卡提高信用卡额度。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唐奕微信与被害人潘某1联系要其次日到住所进行按摩护理,并向潘某1询问了其手机支付宝芝麻信用分的情况。2017年3月8日早上,被害人潘某1在被告人唐奕住所帮其进行按摩护理时,唐奕谎称拿其手机浏览蚂蚁花呗功能,又称可为潘某1下载广发银行APP查询信用卡积分和用积分兑换礼品,趁机向潘某1老公刘某获取了刘某、潘某1的身份证号码信息,又找机会获取了潘某1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最终在潘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其手机支付宝账号152××××3606(刘某所有)向支付宝旗下的招联消费金融“好期贷”申请到一笔4400元的贷款,再将贷款金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到其使用的手机支付宝账户Mim×××@qq.com(其表妹曾某所有),并偷偷删除了潘某1手机的上述两条交易记录,操作完之后将手机归还给潘某1。同日,被告人唐奕将4400元人民币分两笔转账提取,一笔600元人民币转账至绑定曾某支付宝账户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尾数0713),用于偿还唐奕办理的“优分期”贷款款项539.98元,另一笔3800元人民币转账至唐奕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尾数1572)。被盗本金加利息一共是:本金4400元,分期12个月还钱,每个月67.3元利息,共计5207.6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立案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奕作案时年满十八周岁。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6日公安机关将唐奕抓获归案。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的粉色壳苹果手机6一台,黑色壳苹果5s手机一台,取证后分别予以发还。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①公安机关向中国农业银行韶关分行调取唐奕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开户情况及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所有银行卡的流水交易情况,中国农业银行韶关分行回复唐奕卡号62×××72于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5月29日期间有多笔交易记录,其中3月8日有一笔3800元支付宝备付金。②公安机关向中国农业银行韶关分行调取银行卡62×××70于2017年3月1日至案发的流水及开户情况,中国国农业银行韶关分行回复银行卡62×××70户名为曾某,2017年3月8日至3月21日期间无交易记录。③公安机关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2017年1月1日至案发支付宝账户Mimi798***@qq.com(131××××0241)以及支付宝账户152××××3606(账户名字:刘某)的注册信息、登录IP日志、交易明细、资金明细及绑定的银行账号,3月8日刘某支付宝账户152××××3606向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4400元,该笔钱随后马上被转至曾某的支付宝账号,再由曾某的该账户转账3800元到唐奕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600元到曾某的中国银行账户。6、手机与电脑截图证实,2017年3月8日被害人潘某1手机支付宝被删除的招联消费金融贷4400元并转账至唐奕表妹曾某的支付宝(Mimi)的记录。2017年3月20日唐奕使用微信聊天向潘某1借款300元,款项转到唐奕表妹曾某的支付宝(Mimi)。7、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唐奕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8日刑满释放。8、还款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潘某1手机的支付宝(账户刘某)名下于2017年3月8日发生的招联借款,其于4月至8月每月均主动还款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5日唐奕借用我手机支付宝账户后我一直没再使用我的支付宝账户798×××@qq.com,昵称是Mimi,一直都是唐奕在使用。直至2017年5月9日14时许我妈妈让我把支付宝账户和密码跟唐奕要回来,并修改掉支付宝的登录密码。唐奕于2016年10月27日去到我的学校,说想做输卵管手术,并借用了我的身份证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绑定了我的手机支付宝账号),称其需要办理分期贷款,每个月都由唐奕本人来支付这些分期贷款的金额。我查询了我的支付宝账户看到三笔交易,分别是3月8日13点26分由一个昵称为“14届精分班班长”转账了4400元人民币到我的支付宝账户,13点28分有一笔3800元人民币提现到了唐奕所用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尾号1572),13点30分有一笔600元人民币提现到了我借给唐奕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尾号0713)用来支付她之前办理的优分期贷款(还款金额为539.98元)。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妻子潘某1所使用的支付宝账户是以我的身份证信息注册登记的,昵称是“14届精分班班长”,绑定号码是152××××3606,名称是刘某。她于2017年4月份陆续收到招联消费金融的催款短信,一个月要偿还403.02元,一开始我不以为然,因为我和我老婆都没用过这个软件,我便以为这是诈骗短信,后来我越想越不对劲,并用电脑登陆了支付宝账户,在账户明细里查询了3800元到4500元之间的交易记录,结果发现了被删除的两笔交易记录,分别是2017年3月8日13时23分一笔批量贷款4400元以及2017年3月8日13时27分一笔4400元转账的交易记录,我先把这两笔被删除的交易记录打印出来,我老婆看了下我打印的资料,发现手机支付宝账户被转账到了一个手机支付宝账户Mimi(*莹),觉得很眼熟,想到2017年3月8日我老婆的手机只借给过唐奕翻查过她的手机支付宝账户的蚂蚁积分,于是我老婆潘某1便翻查了和唐奕的聊天记录,发现2017年3月20号转账了一笔300元的钱借给唐奕,而且转账的二维码是Mimi,才意识到唐奕盗用了我们的手机支付宝账户进行贷款并转账到其名下的账户Mimi79***@qq.com。我和我老婆潘某1收支平衡,不需要使用这些手机借贷功能,我们也不会随便用手机借贷软件借钱给一个我老婆才第三次见面的叫“唐唐”的女子。3、证人邝某1的证言证实,我听我姐姐邝某2告诉我,说我女儿唐奕于2016年10月27日去曾某的学校找她说想借她手机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及身份证去贷款做输卵管手术,曾某看在唐奕是自己姐姐的情谊上,就把手机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密码、银行卡及身份证借给了唐奕。另听说2017年5月9日曾某已经跟唐奕拿回了手机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密码、银行卡及身份证,并且将支付宝账号的支付密码修改了。4、证人邝某2的证言证实,我女儿曾某告诉我,2016年10月27日唐奕到她学校找她,说要做输卵管手术,需要借她的银行卡去办理贷款。曾某看在姐妹的情谊上就将她的银行卡账户给了唐奕,2016年11月25日唐奕利用微信跟曾某聊天,让曾某把手机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还有身份证照片和身份证号码发给了她后来唐奕利用曾某的信息向支付宝、名校贷、优分期、分期乐总共4种借贷公司贷款,总共贷了4万多元,曾某每个月都会收到一些还款短信,刚开始唐奕每个月都有按照贷款的还款金额将钱转给曾某,让曾某去还款,直到2017年5月9日曾某陆续收到一些催款短信,才想起唐奕从2017年4月份就没将贷款的分期金额转给她去还款。曾某于2017年5月9日跟唐奕说要拿回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支付宝账号,并将支付宝账号的支付密码修改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1的陈述证实,唐奕于2016年12月份曾办过一次亲子活动,我在那里认识了她并添加了微信,偶尔有微信联系,和她不是很熟。2017年3月8日凌晨0时许,我微信接到她要求我早上过去她家里帮她按摩推乳,她还问我支付宝的芝麻分有多少,后来我就查了下芝麻分,总共682分,并截图发给了唐奕,唐奕看到后说让我帮她买东西,她再给回我现金。3月8日早上10时许,我来到唐奕家帮她推乳按摩的时候,唐奕问我的蚂蚁花呗额度有多少,我按了半天还是没按出来,唐奕就跟我说让我把手机给她帮我查,还一直强调说没事,她不会乱动我的东西,于是我便当着唐奕的面前解锁了我的手机锁,可能就是那时候让她看到了我的手机锁密码。后来唐奕问我有没有信用卡,我说我有广发信用卡,她告诉我可以下载一个手机APP,通过APP可以查询到相应的积分换取礼品。我想着挺不错的便认可了。后来唐奕提出要查询积分的话要身份证号码,我便让我老公刘某把我和他身份证号码发过来,唐奕就拿着我老公微信发来的号码登录了广发APP查询额度及积分。查完之后由于我满手是油,我的手机还在唐奕手中被她使用,唐奕还时不时反复跟我强调她不知道我的支付宝密码,让我放心,我便还是继续帮她按摩,她没有提起过她要使用芝麻分申请贷款,完全没告诉我她购买了何种东西,也没告诉我她登陆了我所持有的我老公刘某的支付宝账号去招联消费金融贷款。只是一直跟我说她借我的手机支付宝逛下蚂蚁花呗。2017年4月份我收到招联金融信息让我还钱,我才去查询了我的支付宝账号,发现了2017年3月8日13时23分及13时27分有两条被人永久删除的交易记录,而且在我手机短信上也没有看到什么验证码信息,我的支付宝支付密码和我的开机密码是一样的,而且很简单。我账号为152××××3606的支付宝是我老公的,被盗了4400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每个月利息67.3,一共5207.6元人民币。唐奕用我的手机转出去的支付宝账户是131××××0241,昵称Mimi798***@qq.com。今年3月20日她问我借钱,我就通过支付宝转了300元人民币到她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才发现和我3月8日被转走的是同一个支付宝账户。潘某1辨认出被告人唐奕。(四)被告人唐奕的供述被告人唐奕供述,2017年3月7日晚上我用手机微信联系了“潘侠”(潘某1),让她于第二天早上10时许到我住所帮我按摩推乳,3月8日她准时来到我住所帮我推乳。大概11时许,我借了她的手机说想用一下她手机支付宝“借呗”,她说没问题。我帮她下载了一个广发APP,告诉她以后可以通过APP查询还款日及可用积分换购礼品。后来我说想用芝麻分旗下的分期付款功能进行贷款,“潘侠”就说了一句“哦”,我不确定她是否明白我的意思,我准备通过贷款到的钱,每个月再按分期的款项将钱还她,我查询了她的手机支付宝,看到她支付宝芝麻分有七百多分,我就说能否用她支付宝芝麻分旗下的功能,看看能否使用哪项进行贷款。我先后尝试了广发APP旗下的有米贷功能和借呗,发现都无法贷款,最后尝试了招联消费金融,发现可以申请贷款,但招联消费金融申请贷款的时候需要支付宝账号本人的身份证信息及支付密码,我就问她要,“她说支付宝账号是她老公刘某的,刚好“潘侠”的老公刘某微信问她是否回去吃饭,那时她满手都是油无法使用手机,我便告诉刘某她在帮我按摩,我还跟刘某说现在要开通和使用广发APP需要身份证信息,刘某便把他们身份证号码发了过来,我使用了刘某的身份证登录招联消费金融,并向“潘侠”要了她的支付宝密码,申请了一笔4400元人民币的贷款,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通过了我的申请后我将4400元人民币转账到了Mim×××@qq.com的支付宝账号里,这个账号是我向我妹妹曾某借来用的,我操作“潘侠”手机支付宝时她手机短信发来很多验证码信息,我一边操作支付宝也一边删除这些没用的验证码信息。2017年3月20号我向“潘侠”借了300元,经她催促后我大约过了一两天便还款了。2017年4月初,我跟“潘侠”借了一笔200多元的借款,由于当时我手头紧,大概过了一两个星期我才将这笔两百多元的借款还给“潘侠”。唐奕辨认出“潘侠”(潘某1)。(五)现场勘验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新华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某处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六)电子数据韶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韶某2(网监)勘[2017]096号、097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唐奕与潘某1微信、电话联系的情况。(七)视频光碟视频光碟证实,2017年3月8日唐奕使用潘某1的支付宝向招联消费金融贷款4400元的记录,和转账该笔4400元到曾某的支付宝的记录,以及2017年3月20日潘某1通过支付宝借款300元给唐奕的转账记录。上述各项证据均在法庭上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奕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奕所提支付密码是潘某1自己用指纹输入的,下载广发APP是为提高信用卡额度的辩解,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及量刑,对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唐奕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盗窃罪,有前科,依法酌情从重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丹丹人民陪审员  朱小伟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孙倩倩书 记 员  廖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