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2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洪某1与洪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1,洪某2,洪某3,洪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1202号原告:洪某1,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陈文周,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洪某2,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第三人:洪某3,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第三人:洪某4,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洪某1与被告洪某2、第三人洪某3、洪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洪某1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洪某1负担。审 判 员 吴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蓝 珊书 记 员 袁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