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7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旭光与陈飞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旭光,陈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7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光,女,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物资工业公司电务工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系上诉人王旭光之女),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黄台电厂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谟伟,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飞,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旗,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旭光因与被上诉人陈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旭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件发回重审。2、判令陈飞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房屋原系铁路系统公房,后王旭光按照房改政策缴纳了相应的房改购房款,分得该房改住房,并于1998年3月取得了涉案房屋的“职工购房证明”,王旭光已取得该房屋产权。因王旭光在他处还有一套住房居住,考虑到该房屋距离王旭光母亲较近,为便于王旭光的弟弟XX鹏照顾王旭光母亲方便,王旭光便同意将该房屋由XX鹏暂时居住。后XX鹏之子即陈飞长大成人结婚,XX鹏便将房屋交由陈飞居住至今。涉案房屋产权清晰,王旭光要求陈飞腾空并返还该房屋的纠纷案件,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作出(2017)鲁0103民初352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系涉及单位内部分房占房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以驳回。”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2、涉案房屋纠纷并非因单位本身的建房、分房行为不清晰所致,而是典型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普通的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案件。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王旭光起诉陈飞要求陈飞腾空并返还该房屋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王旭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件发回重审。陈飞辩称,1、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被上诉人之父XX鹏合法取得济南铁路局颁发的职工购房证明,对涉案房产具有法律权益,不存在返还原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旭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陈飞腾空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经九路1号2号楼4单元403号房屋交还王旭光。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王旭光主张其通过单位房改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于1998年3月取得了“职工购房证明”,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并据此要求陈飞腾还房屋。陈飞则提交了购房日期显示为2001年6月的“职工购房证明”,主张涉案房屋已更名过户至其父亲XX鹏名下,XX鹏系涉案房屋现合法权利人,王旭光无权要求其腾还房屋。经审查,本案系涉及单位内部分房占房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王旭光的起诉。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单位房改房,诉辩双方均主张通过单位房改购买了涉案房屋,并提交“职工购房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该案系单位因内部分房占房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王旭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王旭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