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元文与王回回、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文,王回回,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370号原告:黄元文,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王回回,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王伟,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黄元文与被告王回回、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元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47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黄元文负担。审 判 长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李秋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