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遂振与朱留战、周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遂振,朱留战,周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963号原告刘遂振,男,出生于1949年10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官松,男,出生于1971年10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原告刘遂振长子。被告朱留战,男,出生于1954年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周花菊,女,出生于1965年4月14日,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刘遂振与被告朱留战、周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刘遂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遂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萌丹书 记 员 赵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