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共青城市新亚木业装饰材料店、黄建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共青城市新亚木业装饰材料店,黄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共青城市新亚木业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共青城市发展大道北侧天美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内。经营者杨宝华,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黄建兵,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共青城市新亚木业装饰材料店申请黄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建兵应向申请执行人共青城市新亚木业装饰材料店支付材料款230482元、案件受理费2378.62元,承担执行费3392.91元。本院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建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建兵与申请执行人共青城市新亚木业装饰材料店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且被执行人黄建兵已向申请执行人共青城市新亚木业装饰材料店支付150000元。本案已执行150000元,尚有82860.62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熊本员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吴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