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孝、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李孝,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3530号原告: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邢泽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仁,男,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双,男,公司法务部专员。被告:李孝,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XX,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孝、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原告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玉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