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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东生与姜冠宇、岳勇、高绮、刘振宇、李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生,姜冠宇,岳勇,高绮,刘振宇,李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东生,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姜冠宇,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岳勇,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高绮,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刘振宇,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李春杰,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生与被执行人姜冠宇、岳勇、高绮、刘振宇、李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新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纪金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