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东生与姜冠宇、岳勇、高绮、刘振宇、李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生,姜冠宇,岳勇,高绮,刘振宇,李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东生,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姜冠宇,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岳勇,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高绮,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刘振宇,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李春杰,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生与被执行人姜冠宇、岳勇、高绮、刘振宇、李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新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纪金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