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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08号。法定代表人:乔华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大庆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红鹰,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蚌埠市××区××、××南侧××36823.571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2017年9月22日安徽圆通皖北速递有限公司以1012.648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蚌埠市淮上区大庆北路、龙华路南侧的36823.571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安徽圆通皖北速递有限公司所有。该土地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安徽圆通皖北速递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安徽圆通皖北速递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执行员 赵剑平执行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