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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岳xx与刘x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xx,刘x1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1637号原告:岳xx,女,194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1(刘x2),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告岳xx诉被告刘x1(刘x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xx委托代理人董玉祥、被告刘x1(刘x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xx诉称:原、被告是左右邻居,两家堂屋相距1米多,被告翻盖堂屋,垫好用水浸宅基,浸了一个月多,昼夜不停。水渗透了原告家房屋宅基,致使原告家五间房子严重受损,成为危房。为维护原告的合同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予修复原告受损的房屋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x1辩称,原告的房屋裂缝与我无关,原告经常去被告处吵闹,弄的被告的房子建不成,因为这个原因被告给原告修房花费了几千元,后原告还是去被告处吵闹,弄的被告现在生活混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东西邻居,被告因建造房屋,用水浸宅基,致使原告的五间房屋出现开裂等现象,事情发生后,被告对原告的五间房屋进行了维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照片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在建造房屋过程中,因用水浸宅基,致使原告的五间房屋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刘x1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虽然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维修,但该房屋仍无法恢复到原来状态,故被告还应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补偿。原告的损失数额如果进行评估,需支付过高的评估费,远远超出了本案所涉房屋的损失,故不宜对本案的所涉房屋进行评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应酌定每间房屋再补偿8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1(刘x2)支付原告岳xx房屋维修补偿款4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x1(刘x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跃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