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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与贾健、王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贾健,王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住所地涟水县安东路东侧泰山路北侧泰安大厦1幢105室。负责人:周从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锦忠,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解静,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贾健,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执行人:王玉云,女,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与被执行人贾健、王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826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贾健、王玉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贷款本金77765.42元,利息及罚息15176.38元,本息合计92941.18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元,由贾健、王玉云负担。因贾健、王玉云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祝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高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