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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赵小青、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青,陈建军,林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小青,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芝,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赵小青与陈建军、林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69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小青于2017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陈建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小青人民币615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9950元、申请执行费8649元。被执行人林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另案(2017浙10**执174号)拍卖被执行人陈建军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大业公寓××单元××室的房地产,本案参与分配按1.85%的分配比例受偿执行款11368.18元,并支付诉讼费9950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林芝与案外人屠照友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街道山下金的房产,因系集体土地性质,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另案(2016浙10**执7258号)冻结被执行人陈建军在温岭市宏升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不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7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