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098号原告:郭某,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姚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原告郭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定于2017年10月9日14: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告郭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郭某在传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郭某在传票规定的时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情况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郭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徐明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