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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098号原告:郭某,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姚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原告郭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定于2017年10月9日14: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告郭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郭某在传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郭某在传票规定的时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情况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郭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徐明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