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806号申请人: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金沙路25号。法定代表人:蒲伟,总经理。被申请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南金海路东。法定代表人:谭步勇,总经理。申请人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二О一七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苏格兰城居民小区X号X单元X室、X室、X号1单元X室、X室、X号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X室、X阁楼房屋(保全价值21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苏格兰城居民小区X号X单元X室、X室、X号X单元X室、X室、X号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X号X单元X室、X室、X阁楼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保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