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红涛、贾建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涛,贾建甫,田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77号申请人:陈红涛,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2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贾建甫,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5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田梅玲,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8日,住禹州市。申请人陈红涛以出借给被申请人贾建甫、田梅玲35万元未还,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贾建甫、田梅玲所有的位于禹州市住房一套。申请人以其与张xx共有的位于禹州市xx办xx大道中段北侧xx园小区禹房权证禹州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贾建甫、田梅玲位于禹州市住房一套。二、查封申请人陈红涛与张xx用于担保的禹房权证禹州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家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