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正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桂林特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限额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跃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占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