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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营营与华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营营,华纪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617号原告:张营营,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华纪权,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营营与被告华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营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营营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张营营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丹丹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书记员  陈奕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