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营营与华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营营,华纪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617号原告:张营营,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华纪权,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营营与被告华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营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营营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张营营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丹丹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书记员 陈奕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