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红兴与吴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红兴,吴朝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605号原告:江红兴,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吴朝晖,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承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红兴与被告吴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红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红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儒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