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山源矿业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金菩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山源矿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市金菩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山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口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刘廷军,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菩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崇义镇崇义村*组。法定代表人:唐明海。申请执行人成都山源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菩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都江堰市金菩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山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菩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山源矿业有限公司办理都江堰市崇义镇“西崇逸景”四栋1单元1层1号房屋的产权证书,并负担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该房屋对应的土地有查封,并未办理首次登记(房屋总证),故该房屋暂不具备办证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具备办证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