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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劲松、邓亚军与被告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劲松,邓亚军,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609号原告:陈劲松,无职业。原告:邓亚军。被告: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天津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500015706。法定代表人:戴晋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辉,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陈劲松、邓亚军与被告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共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劲松、邓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劲松、邓亚军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董 进人民陪审员 岑 智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