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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管胜利与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诺滋营销策划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胜利,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诺滋营销策划中心,孙李萍,陈耀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763号原告:管胜利,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江,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922号1附52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诺滋营销策划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号。法定代表人:何金辉,总经理。被告:孙李萍,女,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希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良,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管胜利与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诺滋营销策划中心、孙李萍、陈耀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即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管胜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人民陪审员  鞠建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