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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人全与被执行人王斌、杨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人全,王斌,杨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192号申请人:高人全,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王斌,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杨晴,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执行高人全与王斌、杨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苏0114执监4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2016)宁南证民内字第10170号公证债权文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2016)宁南证民内字第10170号公证债权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葛晟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