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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开学诉被告伍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学,伍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1837号原告:王开学,男,194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伍朝林,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王开学与被告伍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学到庭参与诉讼,被告伍朝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开学向本院提起诉讼称: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2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以糖果公司住房改建完工时再还。现糖果公司住房改建已完工,原告继续找被告催收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伍朝林没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借据,本院通过庭审对王开学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认被告伍朝林在承建永州市糖酒公司住房改造时于2011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在糖酒公司第一栋住房完工时还清。永州市糖酒公司住房改造工程已于2016年完工。本院认为,被告伍朝林因工程周转需要向王开学借款是我国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属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伍朝林借款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伍朝林未按约定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内被告伍朝林偿还原告王开学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被告伍朝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邓海云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人民陪审员  段福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鞠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