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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赵某某、胡某某、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赵某某,胡某某,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赵某某、胡某某、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胡某某、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某某、胡某某、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存款2070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龙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