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7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傅文良与傅金波、戴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良,傅金波,戴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7660号原告:傅文良,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傅金波,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戴秋兰,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受理原告傅文良与被告傅金波、戴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傅文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傅文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文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傅文良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