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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勇与淮北濉溪淮海医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淮北濉溪淮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淮北濉溪淮海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家振。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淮北濉溪淮海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淮北濉溪淮海医院支付工资报酬18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北濉溪淮海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淮北濉溪淮海医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张勇未提供被执行人淮北濉溪淮海医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毕 伟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苌 征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