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579号被执行人:刘勇,男,生于1977年9月1日,汉族,无业,住建始县,2017年3月10日,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执行人刘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判决的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万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