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尹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尹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6号(312国道嶂山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平、祝锦江,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尹霄,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生,住江苏省。系镇江市丹徒区云霄制刷厂投资人。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28日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尹霄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湖马村大山组2396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以罚款人民币95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二项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9作出(2017)苏1112行审8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2017年7月3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霄未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区谷阳镇××大山组2396平方米土地。本院经查,涉案土地地类属于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尹霄已在该土地上建成厂房并投入生产使用,退还土地需拆除该地块上的厂房,本院目前暂不具备强制实施条件,且在各方面工作没有协调好的情况下强制实施亦易引发不可预测问题,故本案不宜立即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八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