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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世明与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明,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564号原告:李世明,男,1974年2月2日出生,瑶族,教师,住广西蒙山县。被告:李燕,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瑶族,教师,住广西蒙山县。原告李世明诉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世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世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李世明负担。审判员  黄启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利金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