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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许峰与淮南市盛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峰,淮南市盛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436号原告:许峰,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盛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西村商业街7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7667486Y。法定代表人:杨晓辉,公司总经理。原告许峰与被告淮南市盛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淮南市盛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志保审 判 员  李 雷人民陪审员  邢小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健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