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永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廖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容,廖福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281号原告:罗永容,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重庆伟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福鹏,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号18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437721Y。负责人:马培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廖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公司、廖福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容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永容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