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琼芝与代红波、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琼芝,代红波,陈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573号原告:杨琼芝,女,1969年1月23日生,彝族,农民,住泸西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乾,男,1990年5月23日生,彝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琼芝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民,男,1995年2月28日生,彝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琼芝次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未到庭。被告:代红波,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陈丽���,女,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代红波妻子。原告杨琼芝与被告代红波、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琼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乾、方振民均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琼芝经本院传票传唤,且开庭前未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对其起诉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琼芝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定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