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志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643号原告:梁志泉,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910646205。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东区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0701661089161H。负责人:李振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思佳,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梁志泉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梁志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志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计455.5元,由原告梁志泉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焕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