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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6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凯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凯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359号原告: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大布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21961493D。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该公司职员。被告:佛山市凯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工业区大塘园5-4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120421XE。法定代表人:陈立鸿。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凯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凯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凯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由原告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优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