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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侯传艳与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传艳,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870号原告侯传艳,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张胜男,女,199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传艳诉被告张胜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传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胜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传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传艳撤回对被告张胜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1470元。由原告侯传艳承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