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鄱执字第00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某、胡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鄱执字第00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胡某,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胡某在鄱阳镇××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为: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现被执行人胡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所有的坐落在鄱阳镇××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为: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世福审判员 曹海涛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孝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