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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鄱执字第00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某、胡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鄱执字第00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胡某,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胡某在鄱阳镇××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为: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现被执行人胡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所有的坐落在鄱阳镇××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为: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世福审判员  曹海涛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孝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