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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与邹前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邹前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8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862557590c负责人:梅剑波,男,1972年11月01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号**栋。系该行行长。被告:邹前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与被告邹前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以被告邹前华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凤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