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恢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忠明与张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明,张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明,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张文胜,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吴忠明与张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张文胜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以〔2015〕鄂樊城执字第0130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文胜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公园第17栋1单元26-2号房(合同编号XF20130497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文胜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公园第17栋1单元26-2号房(合同编号XF201304973)。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执行员 杨大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运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