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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周军斌、丁八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斌,丁八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周军斌,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丁八一,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周军斌与丁八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因丁八一涉嫌刑事犯罪,对其所有的房产目前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