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庆刚、肖敬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刚,肖敬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庆刚,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肖敬虎,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刚诉被执行人肖敬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单群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