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祝学珍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学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513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学珍,女,1955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学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祝学珍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琪、代理检察员李文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学珍到庭参加诉讼。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祝学珍无证驾驶淮海牌电动三轮车沿颍上县六十铺镇彭庙村魏庄村水泥路行驶至颍上县六十铺镇彭庙村魏某十字路口时,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与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蒋某当场死亡。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祝学珍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祝学珍留在现场积极抢救伤员,等候公安部门处理。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另查明:祝学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已获得被害人蒋某近亲属谅解。事发时祝学珍驾驶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祝学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颍上县六十铺镇彭庙村委会证明及情况说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社区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李某、董某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颍上县交管大队非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及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学珍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学珍犯交通肇事罪,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祝学珍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祝学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依法亦应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祝学珍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祝学珍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祝学珍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祝学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学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保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尤 嫚书 记 员 韩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