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孟晴与张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晴,张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孟晴,女,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张秀琴,女,1966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孟晴与张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民确字第18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张秀琴欠孟晴借款60000元,张秀琴于2015年起,每年的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直至还清止;二、如张秀琴任一期不能按期足额给付,孟晴就剩余款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张秀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晴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60000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已查封被执行人工资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的张秀琴的工资账号已被(2015)沛执字第1714号执行案件查封,查封金额为175000元;关于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新工资账号,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秀琴名下的江苏沛县农商行账户(银行账号:xxx/xxx)。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张秀琴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的车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苏0322执1225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秀琴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的车辆,因该车辆未在本院控制之下,暂无法处置。经本院与申请人核实,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孟晴与张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淑云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