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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樊仪峰与温峰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仪峰,温峰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樊仪峰被执行人:温峰廷本院在执行樊仪峰与温峰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温峰廷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40400.00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茂华审 判 员  王 冰代理审判员  徐晨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